[摘要] 记者从保税区管委会获悉,《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实行。
记者从保税区管委会获悉,《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实行。办法明确区内企业员工公开申购条件及销售管理相关规则。这是滨海新区功能区中限价房管理办法。
据该《办法》,申购限价房条件包括:服务于保税区机关、事业单位、驻区机构、注册企业,且入区工作、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现聘用合同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在保税区新注册企业的关联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在当地交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且劳动人事关系已调入保税区新注册企业的员工,现聘用合同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7万元以下;现家庭成员名下天津市范围内住宅不超过一套。
购买限价房的申请审核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发证等程序。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劳动人事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1年)。
《办法》明确,限价房实行的是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同时,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2年后可以在区劳动人事局认可的具有购房资格的范围内转让,5年后可自由上市转让(继承不受限制)。但限价房只限于自用,不得出租牟利。
据该《办法》,限价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定价方法、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户型为60平方米户型、90平方米户型和120平方米户型,其中60平方米户型占总建筑面积的20%,90平方米户型占总建筑面积的50%,120平方米户型占总建筑面积的30%。
《办法》还明确了,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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