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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出台 细则详解新“国十条”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蒋冰  2010-05-27 10:09

[摘要] 日前天津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5月3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搜房网记者了解到,该通知严格执行4月17号颁布的新“国十条”,并从贷款比例、购房贷款缴存余额等方面进行统一。

日前天津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5月3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搜房网记者了解到,该通知严格执行4月17号颁布的新“国十条”,并从贷款比例、购房贷款缴存余额等方面进行统一。

详解《通知》要点

链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1、贷款政策根据购房套数分别限制

首先,《通知》规定,对于首套购房的市民,“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下同),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其次,对于第二套购房贷款的市民,《通知》规定,“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另外,对于“新国十条”中关注的第三套购房贷款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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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细则出台

首先,除以上提到的贷款问题外,其他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可获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贷款办法》与本通知规定的额度计算条件分别计算,取值确定。

其次,职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价款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本通知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3、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

《通知》里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可见,《通知》里恢复了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的规定,但贷款上限倍数则由原20倍降至多年前的10倍标准。

另外,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涉及的其他问题,《通知》也明确了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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