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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保障性住房出台新规 经适房不得转让

渤海早报  2010-09-10 08:28

[摘要] 9月9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获悉,滨海新区大规模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正式启动。从9月10日起,滨海新区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新规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两类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经适房不得转让,限价房增值部分政府收益30%。

天津滨海保障性住房申请启动 经适房限价房9月10日起可申请

9月9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获悉,滨海新区大规模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正式启动。从9月10日起,滨海新区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天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两类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经适房不得转让,限价房增值部分政府30%。

根据近期出台的《天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普通限价商品房和企业单位定制限价商品房)和蓝白领公寓。

此前,企业定制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启动申请受理。蓝白领公寓申请及受理也已在各主要功能区实施。廉租住房的相关申请受理也将适时展开。

据悉,为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今年,在开工建设379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滨海新区还将新开建约20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中位于汉沽、塘沽五车地、大港港东新城等项目选址将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限价商品房。其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分别占5%。

今后,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还将发布《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保障房相关政策,确保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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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限价房两类保障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根据《天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前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或者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申请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需要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前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申请审核程序及流程

根据已经制定并发布的《滨海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流程》规定,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为塘沽、汉沽、大港的居民可以分别前往塘沽房管局、汉沽房管局、大港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也可在滨海新区住房保障中心领取。

向户籍所在功能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功能区房管部门3日内对申请家庭人数、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3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3日内进行复核。功能区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予以批准,功能区房管部门发放《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滨海新区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购房。房源不足时,功能区房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组织售房单位摇号、排序、选房,并建立轮候名册。功能区房管部门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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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适房价格是这样算出来的

经适房不得转让 限价房增值部分政府30%

《天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两类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滨海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其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和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定制的限价商品住房。其中,面向社会的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70%,政府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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