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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退定金中介扣一半 "格式条款"有违公平

渤海早报  2011-03-19 11:16

[摘要] 昨日,读者李先生打来热线电话向本报反映,在天津市一家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购买一套二手房。后因卖方违约,李先生未能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则扣留了一半卖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李先生向服务公司索要,遭到房屋中介公司的拒绝。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常遭遇商家的“格式条款”陷阱,

昨日,读者李先生打来热线电话向本报反映,在天津市一家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购买一套二手房。后因卖方违约,李先生未能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则扣留了一半卖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李先生向服务公司索要,遭到房屋中介公司的拒绝。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常遭遇商家的“格式条款”陷阱,消费者稍不留神则陷入商家的“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

李先生在本市一家知名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签订了买卖房屋的服务协议。李先生与卖方达成合作意向,并交付定金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卖方由于个人原因终止了交易,李先生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但房屋中介公司却要收取其中一半作为服务费。李先生表示,双倍返还的定金是法定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工作人员却说:“合同约定: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是按合同办事,所以我们应收取一半。最终,李先生没能要回另一半的定金赔偿。

记者就李先生遇到的问题采访了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康顺法律师。康律师表示,房屋服务中介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返还的定金,中介方收取一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另外,该协议书中的条款“买卖双方对于此次交易标的所有信息已经了解清晰,不存在误解和不明之处,丙方(即中介方)介绍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不作为交易的依据,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的这种“格式条款”,当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交易时,也能收取费用,而一旦中介公司提供了错误信息或隐瞒了重大瑕疵或与其中一方勾结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很明显这种“格式条款”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对消费者权利构成侵害。

标签: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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