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知识 > 正文

天津购房合同违约情况集锦 买没买房都先留着备份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17 14:32

[摘要] 买房之中,最令人气恼的就是合同违约的情况,目前,小编整合天津购房合同违约情况并做问题集锦,为您答疑解惑。

随着全民进入买房时代,关于购房合同违约的案例层出不穷,其相关的购房合同违约咨询,也扑面而来。笔者搜集天津购房合同违约情况集锦,搜集购房合同违约的相关问题,为各位购房者提个醒。买房事大,相关事情不可轻视,更不能因自己无知或法盲,带来一堆问题。

非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得到违约金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些现象: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北京市房管局统一格式的预售商品房购销合同,买卖双方便自行协商议定房屋购销合同。客观讲,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卖房并与客户签订自己拟订的合同,这是大多数房地产公司通行的做法。不出问题大家相安无事,出了问题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评断了。

那么这种非正式契约的法律效力究竟怎样呢?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上述的通行做法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之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因此,这种非正式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双方如果都有过错,对返还财产后的损失赔偿,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责任’不应理解为平均分担或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此外,还应区别无效合同的责任与有效合同的责任。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主要通过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办法来承担责任;而无效合同的责任,则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来解决。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不可混淆。不能一方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由于要求违约金、定金是追究违约责任的表现,而依据法律规定,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就不存在违约责任。所以购房人与发展商无法履行非正式合同时,只能拿回购房款和定金,即使合同中写有违约金的罚则,也无法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阅读:

天津购房合同网上查询渠道 查询不到两种原因

天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 你不得不知的四大注意事项

网签手签同等重要 天津购房合同网签问题集锦

违约天津购房合同条款 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平等

 

问:1、今天去售楼部取新房钥匙,突然被告知我有违约金六千多元(违约58天),后经查询是公积金办与建行之间在贷款划拨上拖延了近2个月,而且我在购房合同规定的45日内把所有贷款手续已全部办妥,并且办理了他相权证手续。

请问这个违约金应该由谁付?另外,到了违约期购房人有知情权吗?

该违约行为不是你家造成的,是公积金办与建行之间在贷款划拨上拖延了近2个月造成的违约事实,你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应该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责任。

问:2、购房合同上说:“自行办理贷款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2009.7.10)起四十五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将此款在规定时间内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请问这两个并列句中所提的时间是同一时间吗?

律师解答:这两个并列句上的时间是指同一时间。

问:购房合同签订:10月10日已交10万元,第二次款20万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余款76万于2012年2月28日前支付.

合同违约一项写着:超过3天未付款,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从已付款金额中扣除未付金额的20%.

如果我11月30日拿不出20万,是赔偿20万的20%终止合同,还是赔偿96万的20%终止合同,个人感觉应该是20万的20%,不知道理解的对吗?

如果甲方不愿意终止合同,我又拿不出20万,应该怎么做对我有利。

律师解答: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问:在我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中有这两条.1.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的行政措施2.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这2条免责条款.问;现开发商以小区外道路施工影响交房不负违约责任合法吗?这2个条款合法吗?到目前为止小区外道路正在施工中开发商又急于交房!消防通道都没.这就交房合法吗?谢谢您的邦助!

律师解答:开发商以小区外道路施工影响交房不负违约责任的说法是不合法的,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天津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