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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强开发用地证后监管 超15日未完工将公示

渤海早报  2012-08-21 09:19

[摘要] 《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所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是指对本市行政辖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取得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进行监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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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后监管工作,有利于保证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以及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近日下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并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是指对本市行政辖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取得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进行监管的活动。证后监管采取定期巡查、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查验。

办法规定,在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及竣工时间30日前,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应分别向开发企业下达《限期开工告知书》和《限期竣工告知书》。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未开、竣工的,现场检查时应与开发企业确认,签订未按期开、竣工确认单,并函告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竣工后计收违约金。

同时,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基础部位完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基础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时间15日未完工的,应对开发企业违约行为在天津房地产综合信息网进行公示。遇特殊情况的,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开发企业提出开工、竣工时间延期申请,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受理;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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