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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证加名免契税 天津:“加名”费用115元

房天下  2012-12-05 09:30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进行明确。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也使得近日备受关注的“房产证加名税”讨论终于尘埃落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进行明确。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也使得近日备受关注的“房产证加名税”讨论终于尘埃落定。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这一政策的明确是比较及时的,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和老百姓关系密切,近一段时间,一些地税部门在执行房屋权属变更政策时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尽快统一。”

所谓“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均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至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这一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近一段时间,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涉及夫妻双方的房屋权属分配,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次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这次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老百姓关注如何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相关契税政策也引发很多讨论,讨论的焦点是“房产证加名税”究竟该不该征,是否合理。

刘剑文指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据新华社电

律师观点

拥有多年办理房产、土地案件经验的本市华凯事务所张长山律师表示,法律认可夫妻婚后对属于一方的房产进行房产加名。国家房产政策规定多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内更名未引起相应财产转移,因此无需缴纳契税。而未婚时一方在房产拥有者房产证上加名,依据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为合法征收契税,应该缴纳。但张律师也表示,1997年颁布执行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立法背景并非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条。此《条例》立法期间婚姻法规定还停留在只要是夫妻关系,财产均为共有。因此该《条例》是否依然适用于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有待研究。

对于未婚双方是否可以签署“双方共有财产公证”来代替未婚时房产加名,张律师表示,如果后期面对离婚问题财产分割,未婚时“房产为双方共有的公证”和未婚时房产加名所起到的法律作用相似。但房产加名其法律效用约束为“任何人”,而“房产为双方共有的公证”法律效用只约束夫妻双方,而不约束第三方。也就是说,如果男方婚后个人欠债,房产加名后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屋可以不用于男方债务清还;而“房产为双方共有公证”后的房屋则需作为男方债务清还的可用资产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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