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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障房新规 新建商品房可配建公租房

北方网  2012-03-27 09:48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本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共推保障房建设。

天津出台新规推进保障安居工程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均执行强制标准

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本市已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建设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均执行强制性标准等。

新商品房可配建公租房

根据方案,本市将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同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此外,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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