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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障房新规 新建商品房可配建公租房

北方网  2012-03-27 09:48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本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共推保障房建设。

规范准入加强使用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中明确,要规范准入审核。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非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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