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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高房价对阵 土地增值税调控楼市或将打破僵局

房天下综合整理  作者:孙传浩  2010-05-27 10:13

[摘要] 5月27日,关于“土地增值税调控楼市”的消息成为众人讨论的焦点。国家税务总局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怎样的调整才能改变市场的动态平衡,使房地产市场真正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或许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对楼市的调控将打破此僵局。

尽管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调整趋势已经确立,但调整的深度和时间很难确定。即使短期内房价下跌,但土地的稀缺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等价格支撑因素仍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对自住型需求而言,不应盲目期望在价格点买房。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根据自身需要、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住房。

与此同时,近年的调控经验又表明,中国房地产市场陷入“越调越涨”怪圈,与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投资渠道过窄、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都是影响中国经济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中央政府应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完善长期制度建设,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长远的制度基础。

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颁布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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