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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发改委推进房产税改革 搜房网独家解读房产税细则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孙传浩  2010-05-31 13:50

[摘要] 5月31日,关于“房产税”的消息占据了新闻媒体头条位置。关于“房产税极有可能同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同时出台”的消息迅速传播。随后就有消息称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房地产门户搜房网独家为解读房产税细则,第一时间为广大购房者解读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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