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同意发改委推进房产税改革 搜房网独家解读房产税细则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孙传浩  2010-05-31 13:50

[摘要] 5月31日,关于“房产税”的消息占据了新闻媒体头条位置。关于“房产税极有可能同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同时出台”的消息迅速传播。随后就有消息称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房地产门户搜房网独家为解读房产税细则,第一时间为广大购房者解读房产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天津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