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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保障性住房出台新规 经适房不得转让

渤海早报  2010-09-10 08:28

[摘要] 9月9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获悉,滨海新区大规模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正式启动。从9月10日起,滨海新区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新规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两类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经适房不得转让,限价房增值部分政府收益30%。

经适房、限价房两类保障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根据《天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前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或者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申请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需要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前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申请审核程序及流程

根据已经制定并发布的《滨海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流程》规定,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为塘沽、汉沽、大港的居民可以分别前往塘沽房管局、汉沽房管局、大港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也可在滨海新区住房保障中心领取。

向户籍所在功能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功能区房管部门3日内对申请家庭人数、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3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3日内进行复核。功能区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予以批准,功能区房管部门发放《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滨海新区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购房。房源不足时,功能区房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组织售房单位摇号、排序、选房,并建立轮候名册。功能区房管部门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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