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强财税体制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在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得以突出强调,这也为“十二五”期间财税体制领域的“缤纷”提供了解释。
个税和保障税 调节再分配的杠杆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
贾康在今年提交的《关于优化收入分配、加强再分配调节的提案》中指出,我国伴随“黄金发展”的“矛盾凸显”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收入分配。具体表现为收入差距过大应该缩小,整体格局仍偏于“金字塔形”亟须向“橄榄形”转变,收入分配秩序的紊乱和不公尤其引起民众不满必须得到克服。
根据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个税在调节贫富不均方面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虽然在2011年,我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个税的调节功能相对有限。
财税专家纷纷表示,这与税制改革的长远战略目标是相违背的,需要进一步改革。
但相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贾康分析,在我国现行的11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框架下,单纯提高起征点而不提高收入,对工薪阶层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个税改革应重视推进“综合(行情 专区)与分类相结合”的配套改革,将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至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回顾我国个税制度的演进历程,1994年开始实施个税税率九级累进制度,之后的改革都集中于起征点的调节,而个税税率却始终未变。据专家分析,5%的初始税率对于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水平而言,相对比较高,如能降低这一比率,比如调至2%、3%,其意义将大大超过起征点的上调。
目前我国级距曲线显得过去陡峭,纳税级别的间距从500元到1500元,再到3000元,之后就急速扩大到15000元、20000元。有关专家指出,如能将前三级变为一级,比如月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下都调整为5%,则陡峭的曲线将变得平缓,这也会使得3500~5000元收入的纳税者的税赋水平降低。能更好地体现“缩小收入差距”以及“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构建橄榄形社会收入结构。
此外,贾康提案中建议,完善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即法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均作申报),以及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考虑与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障号码同一,即一号多功能),以利于应收尽收和降低税收成本。
除个税外,进行收入再分配,贾康建议还要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将有利于优化对于居民消费结构的经济手段引导,也间接地调节和优化了相关的收入再分配)。”
如果说个税、遗产税和消费税则重点是“劫富”,那么社保税则是“济贫”税。
所谓社保税即社会保障基金,只是将目前的社保基金由收费改为收税罢了。在2010年因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提出要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而豁然面世。
贾康指出,在再分配的社会保障方面要抓紧落实:“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统筹。使基本养老基金“互济”功能的蓄水池,提升到与统一市场匹配的全社会层级,消除低层级统筹时难以消除的劳动力流动壁垒,从而激发微观层面的人力资本活力,并加强整个基本养老体系的资金支付能力;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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